借车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因车主吴某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将轿车借给了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法院判决车主吴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0年2月,罗某驾驶吴某所有的轿车途经揭阳市一交叉路口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罗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查明,罗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遂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林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求偿申请,保险公司依法对车辆定损,委托某售后公司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费用进行了理赔。林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车辆的损失请求赔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2021年5月,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吴某偿还其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按其与被保险人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故保险公司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即罗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吴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使用,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涉案事故发生主要来源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且罗某在事故发生后又弃车逃逸,故在按份责任划分上,罗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曾舒扬 李洁)